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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2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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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6297标准介绍

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(部分废止),国家强制性标准。

GB 16297-1996发行信息

标准号GB 16297-1996

中文名 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

英文名 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

发布日期1996-04-12

实施日期1997-01-01

废止日期无

中国标准分类号Z60

国际标准分类号13.040.40

发布单位CN-GB

代替标准GB 20426-2006

GB 16297-1996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,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,锅炉执行GB13271-91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工业炉窑执行GB9078-1996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火电厂执行GB13223-1996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炼焦炉执行GB16171-1996《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水泥厂执行GB4915-1996《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-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.1~14761.7-93《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-93《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。

 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GB 16297 PDF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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